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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008年 5月 1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除甲方应在2008年6月5日补发乙方2008年3月份工资外其他事项都已结清,除甲方补发乙方工资一事若再有争议外,不再有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 请问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在6月5日不给工资劳动仲裁是否会失效(因为时间从3月到6月已超过2个月)?

争议解决 2008-05-15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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