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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入职,本月因不接受公司对本人工作调动(因调往部门及岗位与现工作岗位无专业关联),公司与本人未能达成共识。公司提出解雇,在结算工资时公司说合同是08年签的,所以公司只从08年支付补偿金,按每年一个月(5个月)的工资额支付,且只支付每月打入银行卡部分,现金部分不予计算支付(因为本厂在发工资时,有两部分,一部分打入银行卡,一部分现金签收);04年至07年的公司说不予计算。 请问我该如何应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合理吗? 谢谢!

其他 2012-12-14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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