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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2年2月3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2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写有任何一方违约要陪偿违约金5000元。我从2012年2月3日工作到2012年5月28日,5月28日那天因我的工作搭档(也是我的丈夫)在工作中受伤,要住院治疗,厂里安排我在医院护理。在医院护理8天,6月3日出院后回厂里上班。厂里说:我们工作岗位的人员已经招回。所从暂时无法安排,说让我先在家里等待通知上班。这样一直到现在。既不安排上班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也只发放到2012年5月28日止。这样我该要求用人单位陪偿那些。谢谢!

其他 2012-12-20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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