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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生小孩,2011年12月,2012年1月,2月,休产假。这三个月公司没有发工资,以生育津贴作为补偿。2012年3月开始上班,到2012年12月22日,为哺乳期。现在公司要在哺乳期到期后辞退我。公司提出,补偿我三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请问,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怎么计算,其中有两个月由于产假公司没有发工资,算不算进平均工资。另外还有7天年假未休,该得到什么补偿。望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17-12-29 11:1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 新劳动法关于工资计算的规定是劳动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只能依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时,劳动者向有关单位提出诉求的,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证据,由单位负责举证。
  • 应该算在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平均工资。至于年休假,按南京现有政策是不支持的。
  • 应该算在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平均工资。至于年休假,按南京现有政策是不支持的。
  • 应该算在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平均工资。至于年休假,按南京现有政策是不支持的。
  • 应该算在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平均工资。至于年休假,按南京现有政策是不支持的。
  • 前12个月只能算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平均工资,休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应先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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