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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视台在制作电视节目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也不知道电视台会播放与自己有关的电视节目,而该电视节目严重损害了该当事人的名誉.请问:(1)该电视台在播放节目前有没有义务通知或征求该当事人的意见? (2)该当事人应该怎样维权? (3)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当事人可不可以到电视台作节目甚至诽谤他人?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刑事辩护 2012-12-19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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