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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干部,工作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年,内退时间小于10年,属高级人才引进的,因举报领导私分巨额国有资产问题,此事检查院等部门一直在调查之中,单位为此将我停职了两年,停掉了我一切的工资、社保、福利。通过人事局仲裁,结论是单位必须与我签订到退休日止的聘用合同,但单位以没有岗位为由,签订聘用合同时,在岗位一栏只能签订“待岗”合同,待岗只能发放地方最基本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是否可以举张要求这两年停发的工资福利

仲裁 2012-12-20 2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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