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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1月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51000多元。已申请了法院执行。还没有拿到执行钱款。但至今又拖欠了3个月工资,本人再次申请仲裁。28日开庭,可是用人单位却在20日给本人用挂号信寄来(退工通知),非法解除了本人的劳动关系。请问:我该再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呢还是直接申请要求对方支付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本人在用人单位工作17年,又是公司股东之一)计算金额19万。

仲裁 2012-12-27 20:1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变更仲裁请求,也可以再申请仲裁。
  • 你自己决定,可直接增加仲裁请求。
  • 你自己决定,可直接增加仲裁请求。
  • 你自己决定,可直接增加仲裁请求。
  • 你自己决定,可直接增加仲裁请求。
  • 都可以的。
  • 可以直接增加仲裁请求。
  • 请求仲裁
  • 自己判断该辛辛苦苦继续在这样的单位继续工作,还是拿上赔偿金、违约金另谋高就。
  • 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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