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是2001年进单位的,2008年签的合同,先是1年再是2年又订了2年,2012年12月31日合同结束,合同结束不再用我了,我能得到哪些补偿。

其他 2012-12-31 22:4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续签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续签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续签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可以主张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续签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临汾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