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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地点,本人不同意;按旷工处理将我辞退。已经在公司上班5年,3年在外驻地(南通)销售;2012年11月20日通知我调至高邮上班。本人写了情况说明(不愿调至高邮),但还是被旷工为由,给于辞退了。

其他 2017-09-22 11: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应当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持有。故你可以拒绝调动工作地点,如果单位强制履行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   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面的调动工作岗位,并且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 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 单位违法辞退你,你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工作地点的规定若是有企业就必须和员工协商改变工作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员工不同意改变则企业开除就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调换工作或工作地点等问题协商不一致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该对被辞退人员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年但是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就按照半年计算。如果企业不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你就可以到劳动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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