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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电动车停在物业指定的车位,并按时交纳了车位费及物业费,由于最近天冷电动车一直未使用,昨日当我发现电动车被盗后第一时间至物业询问,结果物业保安队长说早就发现我的电动车被盗了,都一个多月了,并说还有记录的(具体记录我未查看),并说电动车属于私人物品,他们不负任何责任。但既然他们早就发现被盗,为何不第一时间通知业主,他们也没报警,当时还能查看到监控记录,现在超过一个月监控资料没了。像这种情况,物业属于没有履行到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吗?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他们有责任帮忙报警吗?在此起事件中,物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可以要求他们进行一定的赔偿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13-01-03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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