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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

其他 2017-08-20 09:0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一个月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在一年内。
  • 有实效限制,应当尽快办理。
  • 1、发生工伤后,需先去社保局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若单位已买工伤保险,可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则需尽快搜集劳动关系证据,一年之内申报工伤。
    2、待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且医疗期满后可向社保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后,若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理赔事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社保局只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单位未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付。
    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买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承担。
    这三项补助金,各省规定不一样,具体以自己所在地为准。
  • 1、工伤索赔的时效期为一年;
    2、因工伤待遇发生的纠纷,按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的仲裁期间为一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有关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第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详情可以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本律师。
  • 有的,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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