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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明员工手册的合法性只有一个,工会成员会议签到表,日期还是表头右边一个手写的日期,和一个公示通知。请问这两个证据能否证明员工手册符合民主制定程序?

其他 2013-01-04 22: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没有公示的规定不得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所以,员工手册属于上述的“重大事项”,该公司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都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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