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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一个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入职后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2,000元,对黄某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黄某需在公司服务3年,如违约,黄某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黄某在公司服务2年后,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章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请问: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为什么?

其他 2019-02-18 12:5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首先说一下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那第二种情况就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未完成服务期所占培训费的比例,因此,要求超过4000元的违约金是不合理。
  • 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是不合法的。黄某的违约金不应超过4000元。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 您好。不合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未完成服务期所占培训费的比例,本案中,若黄某所述事实真实,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单位承担的违约金不应当超过4000元。
  • 不合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未完成服务期所占培训费的比例,本案中,若黄某所述事实真实,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单位承担的违约金不应当超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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