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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1995的时候委托李四炒股,并将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的密码、用户名等信息告诉了李四同时将股东卡及资金卡也一同交给李四,同时张三股票帐户与张三的工行帐户相关联,即张三的股票帐户的资金可以转到工行帐户来进行存取,张三持有其同名的工行帐户并一直保存在家中。李四在受委托后,进行了一些股票买卖。后在2001年李四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了张三的身份证,并用张三的身份证开了农行帐户,后又将以张三的农行帐户与张三的股票帐户相关联,其后在2001年2006年之间李四就通过网上转帐方式将张三股票帐户上的10万元钱陆陆续续转到张三的农行帐户上,后通过柜台取出用于日常花费。请问李四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还是盗窃或者是诈骗罪?

征地补偿 2013-01-07 21: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属于诈骗行为 首先银行间的网上转账是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的 其次李四拿着张三名字的农行卡取现的行为也带有一定的身份属性 本案就行为所带的身份属性来说 应当是属于诈骗 因为李四以欺骗为手段致使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错误的处置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四是通过隐瞒和欺骗的手段取得张三的身份证,并办理了银行账户,在凭此账户冒充张三的名义取现。
  • 您好,涉嫌盗窃罪,量刑需要结合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案情全部事实和证据因素确定。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应定盗窃罪!
  • 涉嫌盗窃罪
  • 涉嫌盗窃。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争取最好的结果。
  • 您好,涉嫌盗窃罪,量刑需要结合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案情全部事实和证据因素确定。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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