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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中旬到期,公司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去年刚生完孩子,现在还在哺乳期内,到今年11月底为止.公司现在提出让我续签一份短期合同到哺乳期结束,再解除合同.请问这么做是不是合法?如果合法,合同解除后公司应该付多少补偿金?(现已工作两年)在续签的短期合同期内是否享有法定的年休假?谢谢!

其他 2009-09-14 17: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公司现在提出让你续签一份短期合同到哺乳期结束,再解除合同。 1、你如果同意即合法, 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按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你如果不同意续签一份短期合同到哺乳期结束,单位在你哺乳期内强行解除合同的,单位应当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一般是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可以累计。你应该可以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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