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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销售公司的员工,公司的现在经营模式是到各地方去驻点的人员公司给1000元,产品货运费公司报销,其他费用个人承担,在南昌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好,有亏损,在亏损期间挪用公司资金交房租、生活费、提货费、公关费等用途,用于这些费用资金大概在5万元左右。年底了这笔钱还不起,公司要告我,请问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刑事辩护 2013-01-09 0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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