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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2012年02月28日至2015年02月28日,合同写明从事[质量检验员]工作,属质量部人员,现在公司内部变动,把我原来从事的岗位和我本人重新划分到了生产部门,前几天单位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未征得我本人的同意下就把我划分到生产部了,我不同意,已经提出辞职,辞职书上入职日期是2012年2月28日,离职日期写的2013年1月10日,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吗,如果可以能赔偿多少?

仲裁 2013-01-09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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