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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8月初下午3点半有一机动车撞倒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人后肇事逃逸,受害人当场倒地手腕骨折没有看到车牌,后有路人打电话报警,几分钟后交警到达现场,简单询问了一下经过,开具了一张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单让其上门报案。到了交通支队做了记录且备案。由于事发路段没有摄像头所以无法记录到整个事发过程,也没有证人可以证明被撞的整个过程,现交通部门不肯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问像这种情况交通部门是否应该可以开事故认定书?

其他 2013-01-10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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