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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于2012年5月1月至7月28日期间,将该公司销售货物的款项共计六十万元挪归个人用于结婚、归还债务等使用。2012年7月28日,该公司发现了王某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王某遂向该公司表示其原意慢慢归还,与该公司签订还款承诺协议,并陆续归还了十万元。2012年11月,王某离职且未向该公司归还任何款项,失去联系。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请问,该案中王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挪用公司的60万元资金,尚未三个月就被发现,并与该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某种意义上说该公司等于同意了让王某慢慢归还,其至2012年11月尚未归还,虽已达到三个月,但不属于挪用资金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形;另一种观点是,王某挪用公司的60万元,其在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就被公司发现,虽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但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客观上仍侵害了该公司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其至2012年11月仍未归还,符合挪用资金三个月未归还的情形。各位大虾,你们对此怎么看?请多多指教!

刑事辩护 2017-08-02 21: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挪用个人的资金,一般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立即归还对方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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