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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理利用经手保管三张工资卡(小金库)的职务便利,挪用卡上资金八万元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后2个月时被公司发现,公司开股东大会要求其归还,其在一年内均未还,后公司报案,警方立案刑拘,检察院认为被公司发现时未满3个月,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请问该不捕合乎法律规定吗。

刑事辩护 2013-05-15 1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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