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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12月1日入职,08年后第一次合同为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为09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第三次公司给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的甲方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原来A公司合同其它款项仍然有效;第三次合同到期公司发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终止原因合同到期人员调整,工作年限7.09年,赔偿5个月+1个月工资,请问赔偿金是应该入职开始算吗?它这是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才终止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05年开始有36个月社保未交是否可以申请补交?现在公司不同意补交!

其他 2013-01-14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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