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合肥学院大四学生,于2009年8月31日在繁华大道明珠广场站台等车,一轿车冲上站台将我撞伤,当时我报了警。今天我去交警六大队咨询处理程序时,一交警给我一份认定书—— “2009年08月31日14时10分,黄xx驾驶车牌号为xx,沿繁华大道行驶至繁华大道明珠酒店西侧100米时碰撞行人何xx,致使何xx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黄xx其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请问这份认定书我可以签字吗?

其他 2009-09-17 17: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兴安岭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