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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经过: 我们分别是2006年5月24日、8月31日,来到北京京城工业物流有限公司工具组工作,从业务员开始做起,后来成为项目经理。期间,曾多次找部门经理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签订劳动合同,涨工资。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就在2007年12月29日,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仅以“公司发展和调整”为由与我们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我们认为公司有如下违法事实: 1、 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我们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 2、 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同上) 3、 长期故意拖延,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 4、 故意不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5、 超试用期用工(一直拿试用期工资,未涨工资);(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了合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 不按劳分配,同工不同酬(我们是项目经理,却没有享受同等待遇),没有享受合同工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7、 在我们没有办理相应手续前,强行剥夺我们工作的权利(在07年12月24日,把我们电脑上的工作内容全部清理掉,在08年1月10日同样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的电脑搬走了); 8、 在07年的年终分配上,故意刁难、巧立名目,不全额发放年终分配(部门其他人员拿6650-6800元,只给我们650元)(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我们主张: 1、 北京京城工业物流有限公司要依法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 为我们补缴06年-08年社会保险;(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 3、 补发我们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4、 补发交通费300元/月(所谓正式工有,我们没有);(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5、 补发合同工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冬季取暖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6、 06年5月-07年12月未签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 7、 一个月的代通金(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8、 得到合理的、公平的年终分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 2013-07-11 1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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