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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入职。公司以没有足够的工作给我做为由提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今天收到通知,通知我2月底解除(我的哺乳期在2月底结束)。请问:1.这时通知我是否合法?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哺乳期过后了。 2.公司这样的理由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 3.如果公司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怎样赔偿?2007年的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和2008年至今的工作时间的赔偿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4.如果我不同意公司解除合同,去劳动仲裁,能得到什么结果?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调解 2013-01-27 1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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