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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遇到的问题如下: 昨天(2013年1月26号星期六)上班9个半小时,厂里说按正常上班,下个月8号(2013年2月8号星期五)那天休息。这两日算调休,我想问合法吗? 我们这里上班都是每天十个小时(两个小时加班) 我想问,2013年1月有31天,星期六和星期天有8个,元旦那天不上班,其余的都上班了,实际上班天数22天。厂里按每月21.75天算底薪,那我们元旦那天有薪假期就没有算。我想知道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8-06-08 02:47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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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法定假日三倍工资.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看劳动合同对调休的约定。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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