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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事先约定的试用期2200元/月工资支付,实际只支付了应付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公司以其中百分之二十工资为绩效考核克扣,但又说试用期没有考核标准,转正后才有绩效考核标准。却仍要扣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请问合法吗?

仲裁 2013-01-27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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