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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是在广东省工作的,但是我的女朋友来到这里,所以我就跟着来了,前几个月找到了一间公司做编辑员,试用期为3个月,这个月刚好试用期满,今天公司和我签劳动合同时候,签约为一年,我想问律师,公司这样规定的试用期合法吗?我想详细了解一下试用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谢谢!

其他 2009-09-21 10: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公司这样规定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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