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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欠了某公司的几万货款,现在被法院执行财产,但是我们确实是资不抵债,现在只有先将某些机械设备用来作为担保,推迟法院的执行,请教律师,我们想了解更多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谢谢。

诉讼 2009-09-21 15: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一)执行担保 1.执行担保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执行担保可以发生暂缓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人出面担保。 第二,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执行担保的程序 被执行人或者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者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二)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暂缓执行一般适用于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正在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中,或者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 1.暂缓执行适用的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有三种情形适用暂缓执行: 第一,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第二,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第三,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2.暂缓执行的效力 暂缓执行实施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第一,暂停执行程序。暂缓执行后,执行机构不得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得再为新的执行行为。第二,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暂缓执行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失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非经执行机构裁定解除,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第三,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内或者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执行程序完结。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除非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否则执行机构可以迳行恢复执行,继续原来的执行程序。 3.暂缓执行的期限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8条的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执行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35条则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但对延长次数未予以明确。《暂缓执行规定》则对暂缓执行期间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即最长暂缓执行期间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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