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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松北区的居民,现在开始交供暖费了。我家房子去年六月份进户的,在正常供暖期间,供热单位并无正常供暖,而是晚供暖十三天。去年交费用得时候并没有涨供暖费用,冬天的时候才开始涨,今年供热的要求我们业户把去年的补齐。并拿出了2004年得物价条款。我想咨询一下,物价条款是以哪一年的为准,那十三天我并无享受到供暖的待遇,如何解决此事件?

消费者维权 2009-11-22 18: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每年物价局都有价格的,不一定执行哪年的,你没有得到十三天的供暖,可以按日折算热费,在交取暖费的时候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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