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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欠银行债务,法院判决该企业偿还欠款,因企业没有能力偿还,银行申请法院将该企业属下的房地产执行拍卖,法院先后两次将该单位属下的划拨工业用地和房屋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时间是05年的评估价格比第二次评估时间是06年评估价格多出二百多万元,但法院没有采用第一次,只采用第二次评估价(该土地属三类工业用地,当地的基准地价是90元/平方米,但评估公司评出的土地单价72元/平方米低于当地的基准地价变化幅度最低价75元/平方米,并且还按60%扣除了土地出让金后得出只有27元/平方米的评估土地单价),评估价出来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在拍卖该企业属下的房地产时只有两个竞买人参加,在竞买当天才交保证金(现金交),也没有将保证金存入拍卖行的帐户里,而且竞买人中的委托书是事后委托.请问:拍卖公司的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吗?评估单位是否可按60%扣除土地出让金评估出土地单价?由于第一次和第二次评估价格相差太大,该企业的职工认为拍卖价格太低,他们应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执行 2009-09-24 0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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