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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问一下, 我家坐落瑞安市老房5间一半,原系黄方所有,在1955年11月黄方将其出典于我家典期为5年,自1955年10月1日始至1960年11月1日止,典价为70元(其典价为当时的房屋出卖价同等价)。典期届满由出典人按原价赎回房屋。时至今日,长达半个世纪,我们一直居住着,所有的修理,房产税,地产税全部由我方所缴纳。当事人黄家他方从没向我方当面提出赎回房屋。双方的典当关系在事实和法律上都已经在为绝卖。在2007年初,他方通过瑞安房管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并向我方公告。现我方要求产权确认合法权益。

其他 2009-09-25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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