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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今借到鞠永峰代我在中国银行贷款计人民币25000整,2007年3月10日归还,连本带息合计人民币26234。 具借条人:李秀美 鞠智军 2006年3月22日 法院判我败诉 --鞠永峰8月14日把我告上法院。鞠智军(是我前夫)只是口头说鞠永峰向他催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鞠永峰本人没问我要过一次,我和鞠智军于2007.11月就已经离婚,按说鞠永峰要分别催要,不催我就能说明他们是串谋 上诉还有必要吗?!

诉讼 2009-09-25 1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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