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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厦门**厂国有固定工,1993年**厂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以外啇控股的新公司名为*公司,我们原**厂职工留在合资厂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身份还是固定工,社保还是由**厂交注:**厂只是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不参与生产经营)2005年外商买断**厂全部股权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当时我们就向**厂提出我们不能有两个身份愿意买断固定工身份并多次信訪但**厂就是不与我们买断,2013年1月外资公司因经营原因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这样我们又回**厂报到,但**厂却说我们在外企领了补偿金也得和**厂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给任何补偿,并单方面停交我们的社保,外企支付的补偿金**厂并没有出半分钱。请问律师**厂这样做是否违法?

仲裁 2013-02-24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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