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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原是黑龙江省XX的正式员工,2003年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们在职期间由于是中直行业,养老保险在省统筹。我们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XX行没有在7天内到XX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没有经过XX行、社保部门及我本人三方对账签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大兴安岭地区按个体户参保,名是转移实则是消原户立新户,而且在转移过程中把94、95两年缴费指数最高的工资指数转没了。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2003年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们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咨询一下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劳动纠纷 2019-06-20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 个人 单位的缴费比例大概如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  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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