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按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方无资质我是一农民。算地下负一层共四层半,我按合同约定超付3万,此时已延误工期二个多月了包工头又要剩余工程款,我没给,他擅自把人前部撤走了,最后我找别人干才使房屋具备使用条件,不影响使用的部分至今还在。他告我付剩余工程款。他提交给法院唯一证据是建筑合同。中院发回重审说合同内工程没干完,经鉴定评估扣减相应工程款。找的律师是二把刀,他认为现在一审法院和他看法一样按承揽合同打。问,我在反诉里要不要加一条确认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对我有利。我申请质量鉴定,法院委托,安全检测中心只按照合同约定有的,没有约定不检测。检测结论:1全部圈梁钢筋直径约定14MM实为12,2大梁腰筋约定16实为14,3一楼层高约定3.6米实为3.3,4四周约定37墙东面实为24墙。5裂缝.漏水.贴空维修。我们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民用楼房合格标准。我的律师和检测中心说我们没有约定混泥土.砂浆标号检测了也没用,就没检测,这话对不对?房子我已经使用了,算不算擅自使用?如果是怎样打对我有利.

其他 2013-02-21 16: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