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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在一个典当行里任总经理职务,全权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因为市场大环境的原因,资金上出现了问题,很多的债权收不回来。但是他差别人的钱,别人又盯着要。最终因为受不了这种精神压力,他选择了逃避,自杀了。可是他走了之后,外面的债务并没有消失。他在外面的很多借条有以他个人名义写的,也有是以公司名义写的。以他个人名义写的借条因为日期是在我们婚姻关系期间,所以现在很多债权人起诉我要我承担偿还责任。但他在外面进行的这些事情我一无所知,而且他又在公司进行的这些业务,难道这些债务我有责任偿还吗?而且我根本就没有这个偿还能力,这些钱我没有见过,更没有使用过。不知我现在该怎样应对?

离婚 2013-02-23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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