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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大陆职员,工作地是大陆,连续工作满13年,现想辞职,能得到那些补偿,且怎样计算?请律师们帮忙解答

其他 2013-03-03 1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补交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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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据此向单位主张2008年2月至12月共计11个月工资的二倍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法律上已经视为你和单位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此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补交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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