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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是国有企业。去年10月份改制,我们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也免去了我副厂长的职务。但由于企业至今还没有改制完,还是国有企业,我还在该企业上班,只是做了一般的工人工作。如我有占用企业财物的情况,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吗? 另贪污罪指的经营、管理都应是干什么工作的?我是一般工人具备主体资格吗?

刑事辩护 2009-09-28 06: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首先,实施贪污行为之时行为人的身份决定贪污罪是否成立。 2、还要看是否利用了职权,如果没有利用职权也不构成贪污罪。 3、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看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行为的要件。 4、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 贪污罪的成立需要多方面的要件,如果要详细了解请电话咨询。
  • 贪污罪的主体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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