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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3年7月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2006年鉴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因2011年11月25日长款1300元被单位歪曲是抽张,同时还保管着2011年8月11日同事交给我的2000元长款,于2011年12月12日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2012年5月11日劳动仲裁开庭审理、2012年9月26日县级法院开庭审理,两次都判我赢了,2012年12月11日中院开庭审理,2012年12月31日判决结果我输了,三次判决都否定不是抽张,为什么终审就改判了。在终审受理期间有中院人告诉我们,信用社领导找过中院副院长李XX,在判决书上也有领导找他们谈话内容,此段内容在几次庭审中对方都没有提到过的话,单位也没有规定办公桌左右有两个不同用途的抽屉等等,纯属捏造。前几次他们也是找同事做了伪证材料。

其他 2013-03-03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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