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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1995年结婚,在1997年以双方工龄计算在女方单位分到了六十五平米的房改房(房管局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计算表可查)。因为家庭矛盾女方于2010年搬出在外租房,夫妻分居生活。现在女方单位新房在建,女方随着级别职务的变化有资格享受面积稍大一些的住房,房子还没盖好女方已经分得了一套(女方只等办离婚证之后在单位签字就可顺理成章分得住房),前提是必须退掉原有住房才有资格分新房,这是女方单位的分房规定。万万没想到的是女方却在2011年11月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改房退回给单位,然后在2012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注明夫妻间没有共同财产,本人在2012年的4月去房管部分咨询才傻眼,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已经注销,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产权已经归单位所有,而现今本人还住在这套房子里。女方第二次提出离婚起诉,本人也向法院第二次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是前两天开庭法院以女方提供资料齐全并无房产,女方也不肯赔付一分钱为由即将判决离婚,支付孩子抚养费那是必须的,可就是弄不明白夫妻共有的房子哪去了呢???我该如何维权???希望能帮帮我!!!

其他 2013-03-06 0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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