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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7日晚下班后我骑电动车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右锁骨骨折住院,经交通队认定为对方负全责,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考虑到肇事方会赔偿所有费用,没有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待修养3个月后去做的伤残鉴定,评定结果是赔付比例是10%,事隔11个月我再次来到医院做拆除钢板内固定手术,待修养期间发生原位置疼痛,经医院X光显示发现原位置骨折,期间所有发生的费用都是肇事方先行支付的,我去单位领取工资时发现单位没有给我做保底工资,想咨询一下向这种情况能做工伤认定吗?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诉讼 2009-09-29 1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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