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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由父亲单位工会组团去广西南宁。父亲的部分由单位出钱,我和母亲自掏腰包约3000元/人.计划随行.后因父亲摔伤住院治疗,我与母亲自当陪护,因此不能参团旅游.机票钱尚未支付,合同也未见到.(离登机还有好几天就告知父亲单位,请求取消,)现在旅游公司告知父亲单位要求我和母亲需出1500元/人.作为因病陪护这钱应出吗?旅游公司的依据是什么?(杭州走天下旅游社)我这边要做些什么呢.请教各位律师朋友

旅游维权 2013-03-10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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