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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合同于2009.6.30日交房,合同为2008.11.14签订,结果房子于2009.9.30交房,按照合同应该支付3个月违约金,但房开商说因冰灾影响房屋延期2个月,即应该在2009.8.30交房,只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但冰灾发生在2008年初,2008.11月以后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虽然在2008年初该房屋已经开工,但是作为在冰灾后签订合同的我认为不应该受此影响,否则房开商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申明这点(合同上有约定,应该在20日内通知买方),请问这样的问题走司法途径是否能够胜诉?大约需要多少费用?

其他 2009-09-30 13: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情,冰灾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起诉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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