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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姊妹4个,其父母现在身体不太好,但都能自理。去年年底签订了赡养协议,老人归丈夫一人赡养,其名下房产一套和存款归丈夫所有,3个女儿不再尽赡养义务,同时放弃一切财产继承权。现在老人觉得协议后3个女儿不管不问,很少去看望他们,也不给其母洗澡,丈夫虽然把每天的饮食用品送到家里,也尽量抽空给老人做饭,但却达不到每天按时给老人做3顿饭的要求,现在老人要解除协议,让把已过户给丈夫的房产再过户回去。请问老人这样做法律认可吗?

其他 2013-03-09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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