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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先其辱骂及动手,后来我把他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已立案,并把我抓进看修所,后来双方达成协议,我已赔偿所有费用给对方,对方也自愿放弃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以后双方不再追究此事,之后我是取保出来的,取保侯审期已到,为什么检察院还要双方去检察院?叫我把协议书和对方的领条带上,协议书和领条我都有, 是去年发生的案,已经半年了,当时案件是上交到检察院,对方放弃起诉,当时的起诉材料一个月后就失效了,请问如果这次我和被害人一起去检察院,被害人放弃起诉,检察院还会起诉吗?是否能够消案? 检察院说,如果叫不到被害方去就把案件退回立案派出所,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 2013-03-10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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