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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间商铺,现在正在租赁期,至2009年12月1日到期,在今年4月20日我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者,后被承租人知道后,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买卖无效。在法庭上辩护时第三者称在起诉前已和我自行解除了购房协议,不买了并把协议销毁了,我在法庭也同意了合同无效,双方并签了字,后承租人撤诉。第二天我就把30万元退给第三者,结果其不要,并称协议条款继续有效,如不卖给他,要赔偿损失。请问这样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09-10-05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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