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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9月换工作,2012年1月原单位将9个月的年终奖(其实是年薪工资的一部分,被扣留至年底发放)扣除税款后发给我,同时我已在新单位获得工资并按章纳税,现在税务部门通知我当月涉及在多处获得工资收入,需要补税,请问:这笔收入从法律上应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在多处获得工资收入?我该不该交这笔税款?

公司税务 2013-03-15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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