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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单位是广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单位接入专线光钎,另一单位与我单位共用该条网线。光钎是我公司与电信公司签订合同的,电信公司只会开具发票给我单位。现我单位想收回另一单位该条网线的使用费,请问应该到地税还是国税开发票?开具什么发票?每月都发生,属于超出经营范围吗?要不要到工商局更改经营范围。

金融 2013-03-20 0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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