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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2007年6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破产法》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发生了改变。关于公司所欠工人的工资、养老保险的清偿顺序有所不解:我公司是国营企业改制私营企业,如果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后破产,公司所欠工人工资、养老保险等(自2003年--2008年,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和养老保险等)。第一种说法:都按新的《破产法》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执行;第二种说法:公司所欠工人的工资、养老保险等债权,2007年6月1日以前所欠按旧的《破产法》破产财产顺序清偿;2007年6月1日后所欠的按新的《破产法》财产财产顺序清偿。 我不知哪种说法正确?请各位在线的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破产清算 2008-05-28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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