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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但是在工作日、休息日和基本工资一栏都没有明确填写,都是用“\”代替,请问这个符合标准吗?

其他 2013-03-19 20: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九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写明的。你们公司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该条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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